[db:作者] 发表于 2025-10-14 13:45

河南尉氏“烟花致人死亡案”二审开庭,受害人方诉请无责

新京报讯(记者 程亚龙)10月13日,河南尉氏“烟花致人死亡案”二审在开封市中院开庭审理。受害人方诉请无责,并在庭审中请求重新划分责任。随后案中三方律师围绕“责任划分是否适当”“认定警方确定的烟花燃放者刘小宇(化名)为侵权人的依据是否充分”等争议焦点,两次展开辩论。
2024年2月12日晚,10岁的受害人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尉氏县北三环的彩虹桥观看烟花。其间受害人被烟花击中头部,送医5天后死亡。据警方调查,燃放致害物的是未满14周岁的刘小宇,其于彩虹桥东南角燃放“狼嚎火箭”,烟花跨河斜飞至东北角,击中90米外的受害人。

河岸边的草地上,警方确定的刘小宇燃放“狼嚎”的位置。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今年7月,尉氏县法院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彩虹桥所在的辖区邢庄乡政府因“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被判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刘小宇及其监护人被判担责40%,受害者监护人因“未谨慎履行监护责任”被判担责10%。受害者家属、刘小宇家属均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受害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臧梵清认为,案发期间,上诉人既没有脱离对孩子的看护,也没有将孩子置于危险环境,不存在失职,不能仅因结果倒推上诉人未尽谨慎监护义务,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将一审判决中受害人方承担的10%责任由燃放者及家属、乡政府各承担5%。
臧梵清律师称,据警方调查,致害烟花是从90米外的河对岸袭来,过程瞬间并突然,上诉人根本无法预见河对岸会有人燃放具有杀伤力的爆竹,更不能预见其会直接飞向他的孩子,在爆竹突然飞向受害人时,上诉人即使高度保护也难以做出转移、掩护的动作。上诉人主观上完全无过错,客观上也完全无能力做出全方位的防护,不应当承担哪怕1%的民事责任。
刘小宇父母委托的代理律师安克让认为,公安机关未对致害的烟花是何种类作出认定,无法确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到底是哪一种烟花。公安机关认定刘小宇从方旭(化名)处购买狼嚎火箭,一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致害烟花是系方旭出售”,致害烟花的来源也存疑。此外,现有证据也无法相互印证,也不能确定刘小宇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烟花燃放者,不应当让刘小宇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尉氏县邢庄乡政府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一审法院判处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充分考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政府承担的管理责任是对大众的合理义务,若将政府扩大为绝对责任人是不合理的,希望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受害者母亲数次哽咽。在庭审结束前,审判长询问到庭的三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受害者一方同意,但明确表示,己方不应当承担责任。刘小宇一方不接受调解,认为刘小宇不应当被认定为本案的侵权人。邢庄乡政府代理人未当场表态。本案未当庭宣判。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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