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嫖娼被抓以后,会受到什么样的处分?
对于党员和公职人员嫖娼的处分,有明确的规定和不同情况:党员嫖娼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党员有嫖娼行为,属于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的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为党员需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嫖娼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背离了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严重损害党的形象。
公职人员嫖娼
公职人员嫖娼不一定会被开除公职,但会受到相应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情节相对较轻的,也可能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参与嫖娼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具体是否开除要结合嫖娼情节的轻重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如果公职人员嫖娼给社会带来较大舆论影响,一般会受到开除处分。现实中有不少公职人员因嫖娼被开除公职的案例,如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育局)网络信息管理科科长简某某、宜宾市宜宾县国税局局长、志丹县派出所所长等因嫖娼被开除公职。
既是党员又是公职人员嫖娼
对于既是党员又是公职人员的人,在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其撤职或者开除的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其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非管理岗工作人员(党员)嫖娼
这类人员在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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